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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江苏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推动全省地方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
《办法》共二十七条,规定了管理职责、质量监督内容、质量监督程序及标准、行业管理、法律责任等。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坚持质量为本、预防为主、依法依规、分级负责的原则。
依据《办法》,今后,城际铁路以及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与省人民政府联合审批或者核准并由本省组织建设的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由省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市域(郊)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监督机构根据职责负责。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监督管理职责存在争议的跨设区的市的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应当指定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技术难度大的特定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可以指定质量监督机构。
《办法》规定,质量监督机构主要承担开展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受理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举报,并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对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多项职责。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代建单位应当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及相关申请材料。
质量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检查等方式。对投诉举报较多、信用等级低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的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和从业单位、从业人员,以及发生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工点),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此外,《办法》还结合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管工作实际,在监督方式、监督程序、问题处理、整改跟踪以及事故处理等方面进行了统一,并明确质量监督机构在初步验收结束后出具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意见,在正式验收结束后出具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
《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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